(2019)粤0784民初1621号

更新时间:2019-05-30 已浏览:49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粤0784民初1621号

李浩怡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就与被告李浩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从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每月2%(即年利率为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本院并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