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639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4 已浏览:47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勇: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祥记木材店、黄庆祥与被告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63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勇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庆祥货款共35000元(叁万伍仟元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勇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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