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358号 公告应诉
更新时间:2019-05-23 已浏览:46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启明:
本院原告廖志娟诉被告黄启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84民初13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龙口镇龙口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2019)粤0784民初1358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准许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庭判令婚生儿子黄子尧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黄子尧年满十八周岁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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