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389号 公告应诉
更新时间:2019-05-23 已浏览:45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红龙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鹤山市力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红龙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84民初13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龙口镇龙口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2019)粤0784民初1389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29456.9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附:(2019)粤0784民初1389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29456.9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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