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418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10 已浏览:46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谭飞虎、麦金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谭飞虎、麦金、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41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谭飞虎和被告麦金看立即共同向原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金277799.07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和复利,按编号为4402012015018715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贷款还清时为止,现暂计至20190319的利息为7171.87元);二、判令被告谭飞虎和被告麦金看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249元;三、判令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谭飞虎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谭飞虎、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或被告谭飞虎、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有权以抵押房产位于鹤山市址山镇碧桂园山水豪园壁朗峰4号楼61006房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304219.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814日上午1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