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5-09 已浏览:46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马振威谢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6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振威、谢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3436.48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114的利息为7129.78元、罚息为95.31元,从2019115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案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编号为JK201620000215673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付);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对被告马振威、谢丽萍所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叠彩轩二街8602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23324号、粤(2016)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23325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06.61元,财产保全费3173.30元,诉讼费合计12279.91元,由被告马振威、谢丽萍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2279.91元,本院应予退回原告12279.91元,另被告马振威、谢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279.91元)。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