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5-09 已浏览:47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刘杰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8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873.40元、费用及利息【暂计至2018117日的费用为2305.59元、利息为2252.44元;从2018118日起的费用和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5.78元,由被告刘杰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5.78元,本院应予退回给原告,另被告刘杰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35.78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