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5-09 已浏览:44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陈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2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049.96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8927的利息为4577.84元、违约金为6009元,从2018928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其中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滞纳金收费标准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陈媚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66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1166元,另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166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