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192号 公告判决

更新时间:2019-05-08 已浏览:46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勇: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192号原告夏国源与被告刘德荣、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288元给原告夏国源;二、驳回原告夏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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