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春霞、阮汉光、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鑫汉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2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刘春霞、阮汉光、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鑫汉铜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春霞立即向原告支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582459.27元及至2019年3月7日止的利息(含复利)319846.07元、滞纳金8045.08元、违约金2500元(2019年3月8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继续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的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从2019年3月8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月最高5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春霞不能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刘春霞名下车架号码为“WP1AG2929ELA25970”的轿车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阮汉光、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鑫汉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春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8月8日10时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