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169号 公告判决、补缴诉讼费

更新时间:2019-05-07 已浏览:479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锡三: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169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双赢橡胶底厂与被告陈锡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陈锡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双赢橡胶底厂支付货款958463.5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4.63元(已由原告鹤山市雅瑶镇双赢橡胶底厂预交),由被告陈锡三负担13384.63元。原告鹤山市雅瑶镇双赢橡胶底厂已预交的受理费13384.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锡三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3384.6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