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46号 公告判决、补缴诉讼费

更新时间:2019-05-07 已浏览:470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区国洪: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46号原告黄国颜与被告区国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区国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6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黄国颜;二、驳回原告黄国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已由原告黄国颜预交),由被告区国洪负担100元。原告黄国颜多预交的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区国洪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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