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062号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19-05-06 已浏览:63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均明、赵淑珍: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0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张均明、赵淑珍、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点:一、判令被告张均明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35241.39元、利息3909.38元、罚息184.2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1日,从2019年3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以上暂共计139335.01元;二、判令被告张均明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3966元;三、判令被告赵淑珍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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