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0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06 已浏览:49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赖妙英: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06号原告王泽昌与被告赖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赖妙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泽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泽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泽昌负担183.20元,被告赖妙英负担198.05元。原告王泽昌已预交受理费381.25元,本院予以退回198.05元。被告赖妙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98.0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胡蝶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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