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4-23 已浏览:45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张洪聪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盈盛五金塑料模具厂诉你(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3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盈盛五金塑料模具厂(经营者:陈少波)支付款项140724元;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盈盛五金塑料模具厂(经营者:陈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15.60元,由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盈盛五金塑料模具厂负担1.60元,被告张洪聪负担3114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115.6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3114元,另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3114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