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3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补缴诉讼费用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23 已浏览:47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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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粤0784民初1352原告谭广强诉被告吕锦涛、鹤山市沙坪镇焯越鞋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本院于20171013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7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707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