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检炼、何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检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2311.73元及欠息(欠息含罚息和复利,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案欠款日止的欠息,以实欠款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鹤农信借字[2016]第10020169912663595号的《汽车消费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付);二、被告陈检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支行一次性支付违约金7000元;三、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支行对权属于被告陈检炼的粤J1128H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 LFMJ34AF7G3092347)在本判决第一、第二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何海霞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陈检炼所欠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9.5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诉讼费合计1559.54元,由被告陈检炼、何海霞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559.54元,本院应予退回原告1559.54元,另被告陈检炼、何海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559.54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