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4-23 已浏览:48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刘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3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娟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83258.0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31的利息为17558.68元、罚息为1331.76元,从201932日起至被告付清本案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440677500-2012-20130568695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付);二、被告刘娟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支付律师费31691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刘娟娟所有的位于鹤山市址山镇碧桂园山水豪园翠盈峰十九街10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62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55.12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诉讼费合计12275.12元,由被告刘娟娟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2275.12元,原告同意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将诉讼费12275.12元迳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