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380号之一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19 已浏览:48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升龙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新三峡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升龙鞋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新三峡鞋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3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新三峡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73.4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鹤山市新三峡鞋材有限公司受理费1036.7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