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820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19 已浏览:48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何国柱: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820号原告鹤山市南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何国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南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398元及利息(以184398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南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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