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9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4-19 已浏览:49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帝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黄辉: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996号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帝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帝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626元及违约金18066.36元(违约金以109626元为基数,从201791日起20181018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黄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帝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20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告预交),公告费260元,诉讼费合计3125.20元。由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负担12.73元,被告鹤山市帝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黄辉负担2852.47元。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52.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帝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黄辉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852.47元,并向原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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