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杰兴: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兆文签订的编号为0500003201600844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冯兆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813.7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为637.77元、罚息为26.82元、复利为0.95元,从2018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500003201600844的《个人借款合同》和编号为0100003201600844001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三、被告梁杰兴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冯兆文所欠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1.98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260元,诉讼费合计3141.98元,由被告冯兆文、梁杰兴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881.98元及公告费26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881.98元,另被告冯兆文、梁杰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881.98元,并在给付欠款时一并将公告费260元迳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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