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4-18 已浏览:59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泽锋: 本院受理原告易志荣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泽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志荣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息计算);二、被告李健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李泽锋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易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元,由被告李泽锋、李健文负担(原告易志荣预交的受理费2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泽锋、李健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1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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