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11 已浏览:50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胡国联

本院受理原告胡伟权与被告胡国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国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伟权偿还借款5070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胡伟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58元,由被告胡国联负担(原告胡伟权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58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胡国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58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