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180号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4-11 已浏览:48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冯海超: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180号原告何秀庭与被告冯海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何秀庭与被告冯海超离婚。二、婚生儿子冯豪轩及女儿冯梓琪由原告何秀庭抚养,被告冯海超从2018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给原告作为子女的抚养费至婚生儿子冯豪轩及女儿冯梓琪各自满18周岁止,被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23/8868659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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