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542号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11 已浏览:46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黄柱坚

你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29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542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2391.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542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391.80元(金额大写:贰仟叁佰玖拾壹元捌角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