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883号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4-11 已浏览:48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苏民: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883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通东骏布行诉被告黄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黄苏民欠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通东骏布行货款5690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56901.25元为基数自2018310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通东骏布行。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通东骏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23/8868659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