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883号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4-11 已浏览:48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苏民: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883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通东骏布行诉被告黄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黄苏民欠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通东骏布行货款5690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56901.25元为基数自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23/8868659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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