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065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9 已浏览:51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邹以胜、梁梅: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0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邹以胜、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邹以胜、梁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邹以胜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94884.57元、利息5034.24元、罚息195.6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1日,从2019年3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以上暂共计300114.46元;二、判令被告邹以胜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2005元;三、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邹以胜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雅瑶镇龙翔花园二期5座1208房,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梁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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