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875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9 已浏览:47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祥宗、温乃虾: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8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刘祥宗、温乃虾、鹤山市广弘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祥宗、温乃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祥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3年鹤住自字第416号),并判令被告刘祥宗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80284.6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098.3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2日,从2019年2月3日起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3年鹤住自字第416号)的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刘祥宗不能按时偿还欠款的,原告对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鹤山市鹤城镇鹤舞昆仑居住小区8至12栋商铺5的房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温乃虾对被告刘祥宗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鹤山市广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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