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8号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4-04 已浏览:46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吕志文: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8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广生塑料厂与被告吕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吕志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广生塑料厂(经营者:区广荣)支付货款91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1500元为基数,从20176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7.80元(已由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广生塑料厂预交),由被告吕志文负担2307.80元。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广生塑料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7.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吕志文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307.8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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