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596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9 已浏览:48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784民初596号
英索(佛山)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与原告鹤山市竹朗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8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596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875元(金额大写: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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