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670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9 已浏览:47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784民初670号

胡海辉:
    你与原告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138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670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381元(金额大写:壹万壹仟叁佰捌拾壹元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