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453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9 已浏览:4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784民初453号
孙方宇:
你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7074.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453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074.50元(金额大写:肆万柒仟零柒拾肆元伍角)。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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