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208号送达公告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3-29 已浏览:4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鑫邳贸易有限公司、许高飞: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208号原告鹤山市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邳贸易有限公司、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78.1元,减半收取339.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8.1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9.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