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91号应诉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3-28 已浏览:44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784民初591号

 

鹤山市冠华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凯泰鞋材厂与被告鹤山市冠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货款本金人民币29140元(大写:贰万玖仟壹佰肆拾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9%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本院并定于2019年7月3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