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88号送达公告判决
更新时间:2019-03-29 已浏览:44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邵明峰: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088号原告鹤山市智盈铜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邵明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智盈铜铝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邵明峰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邵明峰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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