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117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0 已浏览:4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麦冠平: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117号原告罗秀梅与被告麦冠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不准予原告罗秀梅与被告麦冠平离婚;二、驳回原告罗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秀梅负担。原告罗秀梅已预交受理费3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胡蝶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