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62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0 已浏览:45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侯健文、胡晓茵: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622号原告谭晃鹏与被告侯健文、胡晓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侯健文、胡晓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谭晃鹏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超期还款补息10000元);二、被告侯健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晃鹏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谭晃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诉讼费12700元,由原告负担4377.04元,被告侯健文、胡晓茵共同负担3283.61元,被告侯健文负担5039.35元。原告谭晃鹏已预交诉讼费12700元,本院予以退回8322.96元。被告侯健文、胡晓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283.61元,被告侯健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5039.3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胡蝶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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