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647号送达公告判决

更新时间:2019-03-15 已浏览:50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温钊文、温杰成、温杰培: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647号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原名: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劳信用社)与被告温钊文、温杰成、温杰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钊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计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为24886.32元;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和复利按鹤农信借字第[2015]第10020159914741466号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温杰成、温杰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温钊文应偿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7.72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300元,合共4167.7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697.72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温钊文负担4167.72元。被告温杰成、温杰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3867.72元(受理费2697.72元、保全费11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温钊文、温杰成、温杰培应向本院补缴3867.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温钊文、温杰成、温杰培迳付给原告。
      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