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656号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14 已浏览:46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超贤:
你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17107.6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1656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7107.64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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