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29号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14 已浏览:4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麦锦雄: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729号原告鹤山市沙坪镇荷联皮业商行与被告麦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897.45元货款及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4.6%计算为2055.84元,以后的依法计算),以上暂合计为16953.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6月18日10时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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