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745号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14 已浏览:46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金珠、张志青:
       本院受理(2017)粤0784民初1745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4454.3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784民初1745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454.3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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