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7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6 已浏览:69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钟健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吴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健兴偿还借款本金21049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24049元;2、驳回原告钟健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9.32元,由被告吴俊杰负担407.07元,由原告钟健兴负担12.25元(原告钟健兴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419.32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07.07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另不作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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