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600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2 已浏览:42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欣: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600号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鹤山市沙坪镇文明路2号第5间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陈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以每月1120元为标准,从20173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截至2018116的占有使用费为22624元)给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488.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吕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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