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4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1 已浏览:48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巨永: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巨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鹤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巨永于201761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1440655)及附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被告梁巨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0950元;三、被告梁巨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鹤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1440655)的备案登记解除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9128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9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19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