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473号上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9 已浏览:49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新旺华鞋材商行李建明陈玉英

关于原告鹤山市嘉宜海绵制品厂与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旺华鞋材商行鹤山市沙坪融德鞋材厂李建明李建华陈玉英林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784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林冬兰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如下:1.判令撤销(2018)粤0784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林冬兰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鹤山市嘉宜海绵制品厂负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林冬兰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