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559号公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9-02-19 已浏览:52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沙坪镇高艺鞋厂、施伟文: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木材总公司、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沙坪镇高艺鞋厂、施伟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1559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81121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927.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请你方于收到补缴受理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7.28元。如果你方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