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81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9 已浏览:47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冯惠彬

本院受理原告冯永强与被告冯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81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惠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永强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5230400元;20185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二、被告冯惠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永强归还律师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8元,保全费1472元,公告费260元(均已由原告冯永强预交),由被告冯惠彬负担。原告冯永强预交的受理费4188元和保全费147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冯惠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4188元和保全费1472元,并向原告冯永强返还公告费26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