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81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9 已浏览:47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惠彬:
本院受理原告冯永强与被告冯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惠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永强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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