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51号案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4 已浏览:44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劝文:
本院受理原告温沃华与被告邹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沃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2.50元,减半收取计131.25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131.2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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