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35号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4 已浏览:45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叶招团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3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叶招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叶招团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48451.89元、利息及罚息8670.0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111,从201811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以上暂共计657121.89元;2.判令被告叶招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6284元;3.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叶招团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址山镇碧桂园·山水豪园翠盈峰二十六街16号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52190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